一、核電廠液態流出物排放控制的情況
核電廠放射性流出物體排放量,國家主管部門規定年限值,監督執行,按每個核電廠定限值,其中分氣態 (惰性氣體、鹵素、氣溶膠)和液態(氚、其余核素)狀態的具體限值。各核電廠因功率、廠址容量和擴散條件等不同,排放限值不同。
2013年氣態排放總量占國家規定限值1.7%以下,液態排放量氚占國家規定限值58%以內,其余核素占限值2.2%以下。氚(3H或T)的放射性僅有β射線,能量低(0.018MeV),半衰期較短,易擴散,化學性能同氫(H)。
二、核電廠工作人員職業照射情況
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中規定了工作人員職業照射的劑量限值:連續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不超過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劑量不超過50mSv。2013年核電廠實際值見下表:
各核電廠工作人員年有效劑量遠遠低于規定限值,說明國內核電完全執行并滿足了該項輻射安全規定,同時也說明了我國運行的核電廠安全性處于良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