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核電廠職業工作人員、周邊公眾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監管部門制定了一系列輻射安全規定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控制標準。
一、對核電廠液態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實行濃度控制的規定
除3H(即氚T)、14C以外核素的總排放上限值:
濱海核電廠為1000貝克/升;濱河(湖)核電廠為100貝克/升,且下游受納水1千米處<1貝克/升。
3H濃度上限值
濱海核電廠:無;濱河(湖)核電廠為100貝克/升。
二、對核電廠液體放射性流出物放射性總量控制值
每個300萬千瓦熱功率反應堆控制值為:
對多堆核電廠,所有機組年控制在上述值4倍以內。
三、核電廠輻射劑量的控制
國家規定,核電廠周邊公眾控制值為0.25毫希/年(公眾劑量限值)。
核電廠工作人員職業照射的劑量限值為連續5年平均有效劑量不超過20毫希/年,任何一年劑量不超過50毫希/年。
嚴重事故情況,應急工作人員職業最大年限值50毫希以內,特殊情況行動100毫希以內。